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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伤残,车辆所有人及监护人该担何责?

2026/10/9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次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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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伤残,

车辆所有人及监护人该担何责?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赔偿不足部分,由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7月,17岁的钟某驾驶父亲钟某某所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某路行驶至另一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杨某某住院治疗28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49万元。

    经查,案涉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庭审中,双方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持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误工费计算标准及期限、交通费、鉴定费三项赔偿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钟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杨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结合原告受伤前3个月平均月工资2600元的收入凭证,以及住院时长、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的诊疗意见,法院酌情确定误工时长118天,误工费10226.67元;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正式票据,但考虑就医必然产生支出,结合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持100元;关于鉴定费,系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产生,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不纳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范围。

    综上,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838.67元。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院遂作出判决,钟某在其本人财产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0838.67元,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钟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快、制动性能弱,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无法纳入法定保险保障,一旦肇事,需驾驶者自掏腰包赔偿。未成年人风险预判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驾驶超标车辆上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车辆所有人放任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未尽监护职责致他人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自觉淘汰超标、改装等不合规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醉酒人员等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风险处置能力不足的人员使用,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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